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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326号

牟丽华与付建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牟丽华,付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326号

原告:牟丽华,住吉林市。

被告:付建立,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丽华与被告付建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丽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牟丽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