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326号
原告:牟丽华,住吉林市。
被告:付建立,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丽华与被告付建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丽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牟丽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俊辰
牟丽华与付建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326号
原告:牟丽华,住吉林市。
被告:付建立,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丽华与被告付建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丽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牟丽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