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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693号

黄宝阳与鄢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宝阳,鄢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693号

原告:黄宝阳。

被告:鄢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阳诉被告鄢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黄宝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钟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龙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