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693号
原告:黄宝阳。
被告:鄢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阳诉被告鄢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黄宝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钟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龙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