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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52号

赵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被告的陪嫁物被子二床、太空被一床归原告齐某某所有,“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归被告赵某某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齐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