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2315-1号原告张清旭,居民。被告李随科,居民。被告刘果如,居民。被告李军峰。被告李俊芳。
原告张清旭与被告李随科、刘果如、李军峰、李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现因银行存款需续冻而未到期,原告申请续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冻结被告李军峰、李俊芳在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上团城信用社的存款,其中李军峰账号06×××89存款7081.53元、账号06×××21存款45000元、账号06×××44存款20000元;李俊芳账号06×××58存款3000元、账号06×××19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