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97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俊,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案被执行人李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计人民币49120元,诉讼费514元,合计人民币49634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桂林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