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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86号

蓝某与许志文、张留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蓝某,许志文,张留学,东源县南翔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杨丘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2月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2月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3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8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蓝某。

法定代理人:蓝国昌,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张明,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志文,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博罗县。被告张留学,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东源县南翔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交通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苏培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市区1.13商业街东3排南2幢第10、11卡。负责人袁名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军、梁利华,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丘生,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许志文、张留学、东源县南翔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杨丘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留学、杨丘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对张留学、杨丘生的起诉。

审判长胡海林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叶秀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