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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张娟、邓昇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娟,邓昇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306号申请人张娟,女。申请人邓昇民,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娟、邓昇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