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245号原告牛某,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牛现军,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原告之父。被告马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俊
代理
审判员 李存林
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