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林郊民初字第245号

牛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牛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245号原告牛某,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牛现军,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原告之父。被告马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俊

代理

审判员  李存林

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