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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615号

张家港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与李玉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李玉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商初字第615号原告张家港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健。

原告张家港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74025元的棉纱,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对该货款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025元。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玉健于2011年9月21日向原告购买棉纱,合计货款为74025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欠条今欠纱款柒万肆仟零贰拾伍元李玉健2011.9.21”。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不成,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本案实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棉纱并欠原告棉纱货款的事实。该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理应偿付。被告未依法进行答辩并到庭应诉,放弃了辩解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玉健偿付原告张家港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棉纱货款74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勤昱

审判员  孙淑琼

审判员  董培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