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贾君礼,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赵铁柱,男,朝鲜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邵恩波,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君礼诉被告赵铁柱、邵恩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君礼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君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君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
审判长 杨金涛
审判员 董新利
审判员 蔺 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莲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