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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96号

贾君礼诉赵铁柱、邵恩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贾君礼,赵铁柱,邵恩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贾君礼,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赵铁柱,男,朝鲜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邵恩波,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君礼诉被告赵铁柱、邵恩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君礼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君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君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

审判长  杨金涛

审判员  董新利

审判员  蔺 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莲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