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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23号

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桑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23号原告桑某。委托代理人黄程志,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78806。被告朱某。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3、分割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

经审理查明: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2、是否有离婚协议:无3、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双方自行认识并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以及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应与被告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团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雒虹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彩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