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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183号

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与广州市博伦特服饰有限公司、陈文云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广州市博伦特服饰有限公司,陈文云,阮南法,阮寒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183号原告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投资人周国龙,厂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市博伦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云,总经理。被告陈文云,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生。被告阮南法,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生。被告阮寒霜,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韩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与被告广州市博伦特服饰有限公司、陈文云、阮南法、阮寒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义兰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负担。

审 判 长  邵晓波

代理

审判员  殷 翔

人民陪审员  史瑞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远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