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8号原告罗洪。委托代理人潘静。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铁桥,董事长。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星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洪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撤回对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罗洪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