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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8号

原告罗洪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洪,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8号原告罗洪。委托代理人潘静。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铁桥,董事长。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星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洪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撤回对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罗洪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