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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57号

刘长秀与朱林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刘长秀,朱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刘长秀。被告朱林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秀与被告朱林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秀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方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