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666号原告李金伟,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胜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朱玲燕。委托代理人龙骧,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琦,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廖劲锋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龙骧律师、许琦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就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片区即赛格广场、宝华大厦、康乐大厦、赛格通讯四栋大厦“天天快递”经营权事宜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费用后即可获得该片区的经营权。合同签订后,被告运营部经理夏启龙告知除合同约定的入网风险抵押金及网络建设费和维护费外,原告需额外向被告支付其他费用共计37400元。2013年8月5日,原告按夏启龙所发手机短信的指示将前述所有款项转至户名为吴利峰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正在着手准备经营事宜过程中发现,被告于2013年8月7日在原告获得经营权的赛格广场设立了“天天快递赛格广场营业部”,且该营业部面向普通客户收件的标准与被告向原��收件的标准一样,恶性竞争导致原告根本无法正常经营。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关于“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地区经营,不得跨越该地区经营,甲方也不在该地区直接经营业务,否则视为违约”的约定,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入网风险抵押金3万元;3、被告向原告退还额外收取的其他手续费用379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所承包的范围仅是四栋大厦,并非华强北整个市场,而被告设立的直营店是在振中路,并非在原告经营的四栋大厦之中,华强北片区包含了20个以上的市场。相反,原告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经营1年以上并提前3个月向被告提交退出连锁网点的申请,原告已经处于违约状态,被告保留对原告进一步追溯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不应当承担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也不应当承担返还风险抵押金3万元的义务;2、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所涉及的37900元,其中3万元属于原告向上一承包人转让承包点所支付的转让费,该费用已经支付给上一承包人刘建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仅从3万元中收取了3000元的转让手续费,故此,该3万元不应当由被告支付;另外7900元中,1500元属于原告应当缴纳的网络建设维护费,系根据合同第3条第1款的约定,6400元是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工装、快递材料等,若原告没有损坏,不影响被告进一步的销售和使用,原告可以将该6400元的货退回给被告。综上,被告��有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相反是原告有重大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原告加盟“天天快递”品牌连锁网络,并在深圳市允许范围内从事快件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协议期限为2年,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原告经营区域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片区(赛格广场、宝华大厦、康乐大厦、赛格通讯市场);原告只能在被告指定的地区经营,不得跨越该地区经营,被告也不在该地区直接经营业务,否则都视为违约;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原告向被告一次性缴纳入网风险抵押金3万元(合同期满后且双方不再续签协议,并原告完全终止运营时,查清一切往来费用后退还原告);同时还需一次性缴纳连锁网络建设费和维护费1500/2年,该项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概不退还;原告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员工工资、电话费、车费、房租和税款等一切正常开销均由原告承担;协议期满或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在确认原告已经处理一切债务,并没有任何遗留问题后,被告于1个月之内退还押金;被告中途无故终止协议,除退还押金外,还应偿付给原告违约金10万元;如原告要求退出天天快递连锁网络,必须在经营1年以上并提前3个月向被告提交书面报告,经被告批准后方可退出;未经被告书面同意,原告擅自退出,应赔偿被告培训费,并向被告缴纳违约金10万元,且押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半年内对被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经被告同意转让办事处的业务,被告将收取转让费用10%的手续费。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年8月5日,原告分9笔向被告指定的吴利峰的银行账户共计汇入68400元。同日,原告收到被告开具的3张收款收据,内容分别为收到原告“承包燕南风险押金”3万元、“承包燕南网络建设费”1500元及“承包转让刘建兰站点手续费”3000元。关于上述68400元款项的构成,原告主张包括押金3万元、网络建设维护费1500元、一箱快递单1400元、扫描仪和工装费860元、被告在合同之外要求原告支付的手续费34640元。被告则主张包括风险抵押金3万元、网络建设维护费1500元、转让费3万元(支付给刘建兰)、工装及材料费6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从事经营的期限为2013年8月7日至9月7日。被告在振中路汇通���厦开设了招牌名称为“天天快递赛格广场营业部”的直营店。没有证据证明在原告经营期间,被告在赛格广场直接经营相关业务。庭审中,原告承认有一栋楼的名称叫赛格广场,但原告同时认为:被告的直营店名称为赛格广场营业部,所以包括了原告的经营范围;且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约定的赛格广场不是单指一栋楼,而是包含其所在的大厦在内的一个经营区域,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如果赛格广场是指一栋大厦,则会像合同约定的其他经营地点一样写明是大厦。被告则认为:原告经营的范围就是限于四栋大厦之中,赛格广场就是指一栋楼,不是一个泛指的概念;被告设立的直营店不在赛格广场的范围,取名赛格广场营业部仅是一个营业部的名称,并非跨区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经营合同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合同约定的“赛格广场”是指一栋楼还是一片区域,被告有无在合同约定的原告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直营店;2、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额外收取的其他手续费用37900元”。关于争议焦点1。“赛格广场”就是在华强北的一栋很高的楼,这在深圳地区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是有一栋楼叫赛格广场,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是就“四栋大厦”的快递经营权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约定的原告的经营区域之一“赛格广场”,就是指那栋楼。被告并未在赛格广场设立直营店,未在赛���广场直接经营相关业务,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行终止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押金不予退还。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押金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500元网络建设维护费,按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概不退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快递单、扫描仪和工装费用,合同未约定可否退回,且本案中被告并无违约,而是原告自行终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退回该些费用,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依据。原告支付的其他费用,无论其名目如何及实际由谁收取,都是原告自愿支付的,且支付后原告还实际经营了1个月,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原告对此提出了异议,因此,在被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原告现请求被告退还该费用,��乏依据。综上,原告请求被告退还“额外收取的其他手续费用37900元”,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在涉案直营店采取与向原告收件同样的标准向普通客户收件,即便属实,因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违约。即便因此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也是原告事先考虑不周或过于自信所致,属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风险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金伟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廖 劲 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