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梅鸿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6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鸿飞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三元一角及相关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鸿飞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二十元;执行费人民币一百五十五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梅鸿飞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梅鸿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