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XX,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王晓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金国
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
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