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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民初字第3219号

文远政等141名职工与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泸州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秀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等,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泸州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等141人(141名原告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文远政,男,193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诉讼代表人罗天玉,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诉讼代表人何元会,女,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诉讼代表人钟树华,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诉讼代表人徐新华,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卢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在熙,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罗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栋,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陈锋云,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平。第三人陈秀珍,女,193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罗学章,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12月1日,原告泸州市工程塑料厂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徐新华等141名职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作出(2009)江阳立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泸民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嗣后,原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12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民提字第30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了一、二审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泸州市工程塑料厂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徐新华等141名职工诉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泸州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秀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徐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湛、莫在熙,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国栋、陈锋云,第三人陈秀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学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泸州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开发公司)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三人系原泸州市工程塑料厂厂长。2007年初,第三人与被告恶意串通,假称该厂的不动产共为5289.97平方米,骗取广大职工同意变卖集体资产。后经核实,该厂实际不动产共计6615.54平方米。因此,第三人与被告以瞒报手段侵占了工程塑料厂的1325.57平方米不动产。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被侵占不动产损失14581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嘉联开发公司辩称:双方的协议系企业整体兼并,不存在恶意串通、骗取、瞒报的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主张。被告长城开发公司未作答辩。第三人陈秀珍辩称:双方的协议系整体兼并,且经全厂在职职工大会、全厂退休职工大会有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是职工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骗取、串通、瞒报等说法。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陈秀珍系原泸州市工程塑料厂厂长。原泸州市工程塑料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长期以来,因该厂市场竞争力不强,设备陈旧老化,严重制约了工厂的生存和发展。从2004年开始,该厂多次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协商,达成了共识,寻求尽快改制。2006年4月,泸州市工程塑料厂与长城开发公司初步达成了以480万元的价格进行整体兼并的协议。但此后由于市场变化,该厂要求加价,长城开发公司为了启动自有土地开发,实施整体兼并协议,通过招商引进了嘉联开发公司。之后,泸州市工程塑料厂与长城开发公司又多次就整体兼并一事进行谈判、协商,最终于2007年7月19日,双方达成了以850万元的价格进行整体兼并的一致意见,并制作了会议纪要。原告文远政、高朝金、杨明贵等部分职工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意。2007年7月25日、7月27日,泸州市工程塑料厂就长城开发公司以850万元整体兼并一事,分别进行了全厂职工大会和全厂退休职工大会表决,其中,全厂职工大会以应到人数67人,实到人数63人,同意票50票占到会人数的79.36%,同意整体兼并;全厂退休职工大会以应到人数95人,实到人数73人,同意票57票占到会人数的77%通过并同意整体兼并。2007年8月1日,泸州市工程塑料厂与长城开发公司签订了《泸州市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整体兼并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协议》,其中约定:整体兼并的形式为现金整体兼并的方式;兼并后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所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厂房(含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土地、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具、水、电灯附属设施、汽车、门面等归长城开发公司所有;整体兼并费用为850万元及该费用支付时间等内容。2007年8月2日,协议双方与嘉联开发公司又签订了《泸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引资整体兼并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整体兼并费850万元由嘉联开发公司支付泸州市工程塑料厂,泸州市工程塑料厂将所属房屋和土地过户到嘉联开发公司名下,费用由嘉联开发公司承担等内容。2007年8月9日,泸州市工程塑料厂就整体兼并一事向泸州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请示,并附带了上述协议。2007年8月10日,泸州市经济委员会作出了同意该厂进行整体兼并的《批复》。随后,双方对《协议》开始实施履行。同时,泸州市工程塑料厂也制定了安置补偿办法,对其员工进行安置补偿,其员工亦领取了安置补偿费用。另查明,泸州市工程塑料厂占有的土地范围内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面积为6615.54平方米,现均已拆除。上述法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泸州市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整体兼并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协议》及补充协议、有记名投票136张、全厂职工大会表决决定、全厂退休工人大会表决决定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与第三人是否恶意串通,侵占了集体企业资产。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出示了《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关于整体兼并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协议》复印件一份,协议时间为2007年8月1日,协议双方为嘉联开发公司与泸州市工程塑料厂。该协议载明了泸州市工程塑料厂拥有地面建筑面积为5298.97平方米;确定的兼并形式为整体全盘兼并,未约定兼并费用,而是以退休职工由兼并方按有关规定,人均13500元,缴费进入养老、医疗保险,兼并方全部解除被兼并方人员劳动关系,一次性发给30000元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安置问题等内容。原告主张:1、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房屋面积为6615.54平方米。第三人及被告口头告诉原告的兼并方案系以850万元价格收购上述协议中约定的5298.97平方米集体房产,并未谈及另外1325.57平方米集体房产;2、虽然原告方也不认可上述协议的部分内容(例如收购价格),但该协议与《泸州市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整体兼并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协议》均系2007年8月1日签订,且载明的建筑面积为5298.97平方米,两份协议属“阴阳合同”,且从侧面证明了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并以欺骗、瞒报原告的方式,侵占了1325.57平方米集体房产的事实。

本院认为,所谓企业整体兼并系指兼并方以各种方式收购整个企业的所有资产。本案中,泸州市工程塑料厂与长城开发公司早在2007年7月19日就已经达成了以850万元进行整体收购的一致意见,并制作了会议纪要。文远政、高朝金、杨明贵等部分职工也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认可。2007年7月25日、7月27日的全厂职工大会和全厂退休职工大会的表决决定和有记名表决票上亦均明确载明兼并方系长城开发公司,兼并方式系850万元进行整体兼并,且明确载明原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所有固定资产、厂房(含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土地等归长城开发公司所有。

原告主张第三人与被告口头告知原告的兼并方案系以850万元价格收购5298.97平方米集体房产,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被告签定的《泸州市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整体兼并泸州市工程塑料厂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瞒报的方式侵占工程塑料厂的1325.57平方米不动产,要求其赔偿被侵占不动产损失1458127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等14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3元,由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等141名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熔钢

审判员  黄 茜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智附页:泸州市工程塑料厂文远政、罗天玉、何元会、钟树华、徐新华等141名职工名册:文远政,男;罗天玉,女;何元会,女;钟树华,女;徐新华,女;高朝贵,男;唐朝文,男;李成芳,女;林桂英,女;夏俊芳,女;黄显琼,女;唐朝先,女;刘金成,男;童光碧,女;殷玉芳,女;陈玉贞,女;张公树,女;邱德良,女;匡正容,女;李宗明,女;胡明芳,女;王银秀,女;周建群,女;刘光荣,女;王群明,女;徐绍群,女;王国珍,女;陈栋柱,女;江洪珍,女;向代明,男;胡明书,女;梁家杨,男;许素先,女;黄启贞,女;雷光明,女;唐炳银,男;唐世容,女;张世英,女;陈德珍,女;宋国荣,女;宛爱林,女;刘贵先,女;杨友华,女;刘金贵,女;徐桂芳,女;高朝英,女;张永芳,女;汪建芳,女;刘永澄,女;张晓华,男;杨道明,男;欧和平,女;陈世芳,女;万大华,女;蒋蜀南,女;蒋前珍,女;黄显珍,女;谢贵秀,女;晏梦珍,女;李桂芳,女;唐昌文,男;夏世芳,女;罗金贵,女;兰光秀,女;张银忠,男;夏世珍,女;甘少霞;杜昌炽,女;陈素琼,女;梁文华,女;陈克会,女;杨树珍,女;徐德惠,女;王德坤,女;吕栋琼,女;罗永珍,女;杨素华,女;梁光华,女;王泽金,男;吕兴民,男;田子金,男;田凤英,女;郭德华,女;谈贵先,女;唐品玉,男;赖中贵,男;文远彬,男;何德华,男;王启明,男;李鹤鸣,女;吕玉德,男;刘顺海,男;刘学州,男;冉飞像,男;莫荣富,女;张永明,男;高朝华,男;张世伦,男;唐昌玉,女;杨运萍,女;王春蓉,女;任泽良,男;熊良英,女;秦振山,男;詹崇祥,女;宛冬义,女;刘中海,男;唐品德,男;XX骏,男;谢昌汉,男;高朝君,男;莫荣秀,女;张印明,男;高朝平,男;阳太英;刘中明,男;甘全英,女;赖道红,女;谢昌华,男;游伯建,男;屈明芳,女;王世秀,女;胡凤华,女;郑隆君,女;郑隆玲,女;唐德珍,女;王万华,女;张桂珍,女;赖道萍,女;晏梦清,女;黄显荣,男;李红,男;宛泸林,男;陈晓林,男;周志华,男;黄修华,男;赖道琼,女;黄季群,女;傅树珍,女;唐洪明,男;雷光银,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