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32-1号原告王超娣。被告马宝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7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娣诉被告马宝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马宝春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宝春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