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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黄民初字第0302号

高乐夫与郁楼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乐夫,郁楼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高乐夫。委托代理人张金奎,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楼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乐夫与被告郁楼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乐夫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磊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