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高乐夫。委托代理人张金奎,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楼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乐夫与被告郁楼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乐夫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磊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芬 来自
高乐夫与郁楼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高乐夫。委托代理人张金奎,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楼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乐夫与被告郁楼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乐夫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磊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