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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2012-207号

执行申请人郝黎明与被执行人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3)稷执字第2012-207号被拘留人刘春雷,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稷山县。查明刘春雷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经本院2013年11月26日决定拘留十五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春雷涉嫌刑事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故提前解除对其行政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刘春雷的拘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