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催字第58号申请人慈溪市世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照。申请人慈溪市世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7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9055876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纺织器材厂、收款人宁波悍力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世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 航
审判员 王志华
审判员 邵成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岑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