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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38号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38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南陵县。

被告:崔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以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汪世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