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553-1号申请执行人章继波。被执行人刘美珍。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美珍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伟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