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938号
原告:梁成华。
委托代理人:林智伟。
被告:郭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华与被告郭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78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成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海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