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982号原告张和圭,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民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易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易伟锋。
原告张和圭与被告上海易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