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42-1号原告朱全琳,居民。被告祝恩强。被告祝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琳与被告祝恩强、祝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琳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恩强、祝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全琳自愿撤回对被告祝恩强、祝鹏飞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琳撤回对被告祝恩强、祝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全琳负担。
审 判 长 高兆利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