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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42-1号

朱全琳与祝恩强、祝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全琳,祝恩强,祝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42-1号原告朱全琳,居民。被告祝恩强。被告祝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琳与被告祝恩强、祝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琳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恩强、祝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全琳自愿撤回对被告祝恩强、祝鹏飞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琳撤回对被告祝恩强、祝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全琳负担。

审 判 长  高兆利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