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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一初字第3700号

赵某甲、赵某乙与牛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牛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3700号原告赵某甲。原告赵某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牛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贾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