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谢明伦。被执行人李战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战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前按照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战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战胜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