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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裁字第00888号

谢明伦与李战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明伦,李战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谢明伦。被执行人李战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战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前按照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战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战胜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