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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4632号

孙国亮与李秀梅、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国亮,李秀梅,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4632号原告孙国亮,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四元,系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秀梅,女,汉族。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李伟,均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亮诉被告李秀梅、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亮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