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附件: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衣思辉,男,1965年10月2��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天隆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衣思辉与被执行人青岛天隆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四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四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