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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1130-1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金某某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130-1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金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金梅罚金一案。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查明,被执行人金梅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中关于金x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