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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82号

吴业锋与深圳市深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业锋,深圳市深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庄岳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82号原告吴业锋。委托代理人张宏亮,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仙湖路莲塘工业七区709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王义春。委托代理人姚金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庄岳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业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有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迟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