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82号原告吴业锋。委托代理人张宏亮,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仙湖路莲塘工业七区709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王义春。委托代理人姚金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庄岳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业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有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迟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