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刘国强。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强银行存款人民币53844.7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