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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0039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刘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刘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刘国强。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强银行存款人民币53844.7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