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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张YD、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工程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甘肃省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工程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将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与其他阻挡施工的人员一起另案起诉,故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甘肃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维贤

代理

审判员  苟治保

代理

审判员  李丽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