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1054-2号
原告:陈柳金。
被告:李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金与被告李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金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启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梅相和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柳金撤回对被告李启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90元,合计1221.5元,由原告陈柳金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洪东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