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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特字第98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郑卫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郑卫星,陈军英,任承挺,陈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特字第98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被

申请人:郑卫星。

被

申请人:陈军英。

被

申请人:任承挺。

被

申请人:陈慧娟。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

审判员吴文伟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称:2011年9月9日,申请人与浦江正路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浦江正路公司”)签订编号为WS2011-3011-A《授信额度合同》、WS2011-3011-C《授信额度合同》、WS2011-3011-D《授信额度合同》、WS2011-3011-E《授信额度合同》、WS2011-3011-F《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申请人分别向浦江正路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敝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人民币430万元、560万元、1100万元、1700万元、2540万元。授信有效期均为一年,上述主合同对授信品种、利率、违约责任等分别进行了约定。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WS2011-3011-A《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浦江县环城南路樟树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与浦江正路公司于2011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2011年9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浦房他证浦阳字第000485**号。该抵押合同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应当优先偿还WS2011-3011-A《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后有多余部分的,债务人(即浦江正路公司)在2011年9月9日签订的编号WS2011-3011-F的《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应当优先受偿,若上述两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优先受偿后仍有多余部分,债务人在甲方(申请人)的其余债务应当优先受偿。2011年9月27日,浦江正路公司针对编号为WS2011-3011-A《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申请提款,金额为430万元,申请人当日予以办理出款手续,到期日为2012年9月27日。2011年9月9日,浦江正路公司针对编号为WS2011-3011-C《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申请提款,金额为560万元,申请人当日予以办理出款手续,到期日为2012年9月9日。2012年6月25日,浦江正路公司针对编号为WS2011-3011-D《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申请提款,金额为110万元,申请人当日予以办理出款手续,到期日为2013年2月9日。2012年7月13日,浦江正路公司针对编号为WS2011-3011-E《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申请提款,金额为1700万元,申请人当日予以办理出款手续,到期日为2013年4月13日。2012年4月6日,浦江正路公司针对编号为WS2011-3011-F《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申请提款,金额为2540万元,申请人当日予以办理出款手续,到期日为2013年3月6日。上述贷款到期后,浦江正路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本息,截止2013年9月17日,浦江正路公司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6330万元,利息6356859.54元(含罚息、复利)。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物处置的价款优先偿还编号为WS2011-3011-A《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其次优先偿还编号为WS2011-3011-F《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如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偿还前述合同项下债务仍有剩余,再优先偿还编号为WS2011-3011-C《授信额度合同》、WS2011-3011-D《授信额度合同》、WS2011-3011-E《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现请求你院裁定:1、准许拍卖、变卖郑卫星、陈军英、任承挺、陈慧娟抵押担保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即浦江县环城南路樟树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浦房权证浦阳自第038830号、0027**号;土地证号:浦国用(2009)第11**号)。2、申请人对所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1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郑卫星、陈军英、任承挺、陈慧娟在本院指定的权利异议期间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实、理由及事项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未提出异议。申请人的申请事实、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21万元,优先受偿范围及顺序按抵押合同约定为优先偿还编号为WS2011-3011-A《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有剩余的再偿还编号为WS2011-3011-F《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因上述两项《授信额度合同》的本金为430万元+1700万元=2130万元,远超抵押担保金额,故其余《授信额度合同》已无余额不再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对被申请人郑卫星、陈军英、任承挺、陈慧娟所有的位于浦江县环城南路樟树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浦房权证浦阳自第038830号、0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浦国用(2009)第1132号,房屋所有权人:郑卫星、任承挺)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二、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对上述房地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721万元,受偿顺序依次为:1、2011年9月9日签订的编号WS2011-3011-A的《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2、编号为WS2011-3011-F《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文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应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