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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667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大进,熊蓉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6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王大进,住址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熊蓉,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大进、熊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98541.72元及截止2013年1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108237.35元;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形式处分被执行人王大进名下抵押物(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胜居委优品建筑6栋5D号房产),并对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可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大进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及被执行人熊蓉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大进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胜居委优品建筑6栋5D号房产,因不是首先查封,暂无法处理;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大进持有的深圳市富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被执行人熊蓉持有的深圳市富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10%的股权,暂无法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其他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