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3)郴中刑执字第152号袁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隆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海峰缴纳罚金款二万元,现被执行人袁海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0)隆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袁海峰附加刑罚金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