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98号原告张立元,男,1946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李德华,男,50岁。
原告张立元诉被告李德华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来自:
张立元与李德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98号原告张立元,男,1946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李德华,男,50岁。
原告张立元诉被告李德华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