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0698号

张立元与李德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元,李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98号原告张立元,男,1946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李德华,男,50岁。

原告张立元诉被告李德华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