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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716号

王好观与杨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好观,杨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王好观。被告杨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观诉被告杨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好观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好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好观承担。

审判员  王润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