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王好观。被告杨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观诉被告杨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好观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好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好观承担。
审判员 王润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
王好观与杨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王好观。被告杨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观诉被告杨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好观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好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好观承担。
审判员 王润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