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751号
原告:潘某。
被告:某区土灶锅台农家菜馆。
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某区土灶锅台农家菜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区土灶锅台农家菜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某区土灶锅台农家菜馆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飞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