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471号原告张龙奎委托代理人郑光实被告佟永奎被告蒋晓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奎与被告佟永奎、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冰 搜索“”
张龙奎诉佟永奎、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471号原告张龙奎委托代理人郑光实被告佟永奎被告蒋晓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奎与被告佟永奎、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