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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久民初字第0894号

(2013)启久民初字第0894号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建群,樊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久民初字第0894号

原告:赵建群。

委托代理人:崔英。

被告:樊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群诉被告樊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群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6元,依法减半收取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建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