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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郯执字第300号

倪硕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丙春,倪硕,刘大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春,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倪硕,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大宝,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