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春,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倪硕,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大宝,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