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8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如发,男,28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邵存广,男,30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邵存广驾车搭载被告人梁如发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碧堤路某某花园雅怡居某座某铺的“某某咖啡厅”内,将被害人张某某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450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车辆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案件研判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发还原车主,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梁如发、邵存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如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邵存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唐毅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碧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