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中裁字第15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本案,2013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被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2013)深罗检刑诉字第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经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谢某,在准备排期开庭时被告人谢某其家属向我院反映,被告人谢某因可能流产入院治疗,短期内无法出院,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谢某的审理。
审判员 王燕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兆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