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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022号

马跃东与于宗华、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跃东,于宗华,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马跃东,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宗华,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跃东诉被告于宗华及被告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跃东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跃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曲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