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中显。被告崔孟超,安平县瑞通钢格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显与被告崔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中显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中显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