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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981号

张中显与崔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中显,崔孟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中显。被告崔孟超,安平县瑞通钢格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显与被告崔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中显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中显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