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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580号

陈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陈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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