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陈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花娥第1页 微信公众号“”